在特定的条件下,合同所载明的价格构成元素确实具有可更改性。
然而,这个观点建立在合同自身的约定条款以及相关
法规的基础上。
若合同在签署之日起就已明确地规定了价格修正的具体条件以及
执行措施,那么在这些先期约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就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来调整价格构成因素。
倘若原合同并未
对价格修正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当“情事变更”的情形出现时,也就是说在
合同签订之后,客观环境产生了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难以预见到的,并且并非由
不可抗力导致的,并不包含任何商业风险在内的重大变动,此时若继续
履行合同将对某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甚至无法达到合同的预期效果,该方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解除。
但是,在进行价格修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同时,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依法进行变更,而无法仅凭单方面的意愿随便改变合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