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刑拘之初,一般遵循如下程序进行运作:公安机关在收到
拘留行为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检察机关内部以供审查与
批准逮捕。
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对于各类恶性的流窜
犯罪以及反复实施的作案、甚至是集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审批时间将被延长至整整三十天的充足时间段。
而在此期间,检察院则必须自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起算七日之内,慎重地做出批准逮捕申请或不予批准逮捕建议的决策。
如果检察院最终予以批准逮捕,那么该案件将会被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并在侦查工作完成后正式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
待审查完毕之后,如果发现
犯罪事实清楚明确、各类
证据无可挑剔且已经达到了确切、充分的程度,那么检察院便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公诉申请;然而,若发现某些因素并不满足提
起诉讼的条件,他们也有可能提交不起诉决定报告。
然而,如果检察院对
逮捕申请予以驳回,公安局便应在接获通知指令的时刻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但符合采取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措施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地实行相应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