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约前若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们必须对其违约的事实及其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与评估。
倘若双方就合约的核心条款已经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达成了初步的意向性的共识,一方却违反此约定从而使另一方遭受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受害方可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缔约过程中出现的失责之责。
换句话说,违约方需对其给对方所带来的因信任合约成立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及因合约无法如期正式生效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给予全额
赔偿。
然而,若双方仅处于协商阶段,尚未就关键条款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对于
违约行为的判定可能会变得较为复杂。
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双方在沟通过程中表达的观点、言语,以及各自的行为举止等多方面因素,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约现象并确定应由哪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