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下,
定金罚则与实际损失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同时适用的可能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两者确实可以同时发挥作用。
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指对于那些向一方支付了
定金的
当事人,若是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
债务履行义务,那么他们将无权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定金;相反,对于接受定金的另一方来说,若是未能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那么他们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从总体上来看,应用定金罚则,实际上已足够弥补因其中一方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然而,如果定金的金额无法填补因一方违约而带来的全部损失,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
赔偿超出定金部分所对应的损失金额。
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
定损失的真实具体数额以及违约方应该负起何种程度的责任,都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证明。
总的来说,定金罚则与实际损失并行的运用,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和证据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