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
逮捕者的
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且在期限到期时仍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将这一期限延长一个月。
在以下情况下,经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之后,可适当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首先,存在交通极为不便的遥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其次,涉及到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再次,涉及到
流窜作案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最后,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过程困难重重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
如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至少十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处罚的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尽管已经延长期限但直到期仍未侦查完结的,须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才能再次延长至三个月。
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
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