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被告方对于案件所在法院所具备的司法
管辖权产生了质疑并提出
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那么作为原告的一方提出相应反驳或者不作出回应亦于其全然可行。
基于普遍情况而言,倘若原告方对此持有坚定的看法,即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相关事实
证据和法律依据,他们完全有可能召开法庭会议进行答辩,阐述自己的立场以及支持这些意见的具体理由。
在法律的专业视角下视之,管辖权异议显然构成了被告方在
民事纠纷中的一项法定
诉讼权利;然而,裁判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件具象情况来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决。
如果原告方决定参与答辩,其提交的材料应当聚焦于案件内容与受诉法院之间的司法关联性、法律规定中的管辖权传统原则等议题,关键在于充分证明受诉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拥有无可置疑的司法管辖权。
至于在未作出公开回应的情况下,这通常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及制定合理有效的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能否积极应辩主要取决于他们本身对整个案件及其所涉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