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之中,理论上是允许行使
代位权的。
代位权,即当
债务人未能妥善行使其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而有损于
债权人之权益之时,债权人得以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在此过程当中,若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并且被执行人未能积极行使此项权利,那么
申请执行人便有权向
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告。
在第三人接获通告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倘若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也未履行债务,则执行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对该第三方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不会对该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选择通过
代位权诉讼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