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执行程序中可否行使代位权

执行程序中可否行使代位权

在执行过程之中,理论上是允许行使代位权的。
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未能妥善行使其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而有损于债权人之权益之时,债权人得以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在此过程当中,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并且被执行人未能积极行使此项权利,那么申请执行人便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的通告。
在第三人接获通告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倘若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也未履行债务,则执行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对该第三方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不会对该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选择通过代位权诉讼来解决问题。
最新修订:2024-10-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