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
代位诉讼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须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并且已经到达了偿还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未能主动地行使其对于次债务人拥有的、具有货币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会给债权人带来实际的利益损失。
此处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曾采取
诉讼或者
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提出其所享有的上述到期债权请求。
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应该仅限于他个人专有。
如果债权属于债务人个人专属领域内的,例如由
抚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引发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等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权利,那么这类债权并不能成为债权人发起代位
起诉的对象。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
代位权时,其所能追求的利益应该以债务人实际享有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到期债权为上限。
只要符合以上几个严厉条件,债权人方有权通过启动代位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