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
交通纠纷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由该事件的
当事人亲自进行签署。
然而,在特定的客观状况下,如当事人身受重伤或者已经丧失了部分甚至全部的
民事行为能力,则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委派代表可以代为签署该协议,但是,必须持有相关授权委托证明。
事实上,签署这样的
调解协议书就意味着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明确认可及同意接受,这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该协议并非由当事人本人签署,并且未满足合法的
代理程序要求,那么最终可能会导致这份协议被认定无效,甚至在理论上引发争议与
纠纷。
值得我们共同注意的是,调解工作绝对不能建立在强制、不公或者
违法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所得的结果感到不公平或者不合理,他们仍然拥有拒绝签署该份调解协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