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当
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时,是不能够提请
代位权之诉的。
这是因为代位权的实施必须要符合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作为首要的前提,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应当被确认为非法;其次,假设当债务人明显地推迟了其对于到期债权的主张时间,并且由此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再次,并且只有当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已经到期;最后,更重要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应当被视为专属债务人自己的权益。
因此,如果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就很难预测债务人是否可能完全无力履行其
债务而给债权人带来潜在危害。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贸然允许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可能将导致破坏原本正常的
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事例中,如果有充分的
证据能够证明债务虽然未到期,但债务人却失去了履行能力,此时也有可能给予一些例外考虑。
但是,这类具有特殊性的事例需要进行极其严谨的考察并证实相关证据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