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取保候审的事宜是否必须由
当事人亲自签署书面同意书,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一般而言,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在做出取消
取保候审决定时,通常会提前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并且可能会请求他们签名以确认相关流程的进行。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因故无法亲临现场签署文书,那么相关机构亦可通过采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来圆满完成撤销程序。
在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撤销取保候审必须尊重法律程序与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若因案件调查、
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度以及明确结论,从而使原来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变得不再必要,相关司法单位将依法作出解散决定,同时也应尽快向当事人传达此类信息。
因此,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身签名予以认同,则主要取决于案件承办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及其实际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