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对涉嫌
违法犯罪且已
被拘留之人,如需进行
逮捕,应于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审查批准;在特别情形下,例如涉及跨区域的连续性
犯罪行为或是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逾期次日起算的第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法以及纠集他人共同
实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就此类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当延长审查期的申请,批准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十天。
而当地人民检察院则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审批决定。
假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同时还需将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另外,对于确有必要进行进一步侦查的案件,且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情况,在未获取足够
证据之前,所执行的拘留期均不得超出上述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