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撤销权已超过五年的事例,严格意义上讲,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再行接受
立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从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该宣告撤销事由始的那一刻起,倘若未能在一年内施行其撤销权,或者自与撤销权特定关联之
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成立之时起,未能在五年内行使此项撤销权力者,那么,他们的撤销权将会自动消灭。这个五年的期限被称之为除斥期间,它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中止、中断及延长规则。如若超越了这一指定期限,当事人再度提出撤销权益请求,法院则往往无法予以受理。然而需要注意到,每一个实际案件都可能涉及多重复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例如有否存在某些特别情形导致期间计算是否有所变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