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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检察院几天批捕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予以审查和批准。在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顺1到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内。而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应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存有继续侦查必要性并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相应地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最新修订: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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