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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进去看守所多少天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期限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当涉案者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后,若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但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度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性质的案件嫌疑人,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期限则可再延长至三十日。然,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做出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需在获知该决定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应将执行情况实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仍需进一步侦查工作,并且涉案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如前所述,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是可行的。因此,所谓能否办理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涉案者是否满足了法定的申请条件,而并非仅仅关注申请的时限长短而已。
最新修订: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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