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期限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当涉案者被
羁押于看守所之后,若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
逮捕必要的,应在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但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度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等严重性质的案件嫌疑人,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期限则可再延长至三十日。然,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做出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捕,公安机关需在获知该决定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应将执行情况实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仍需进一步侦查工作,并且涉案者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如前所述,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也是可行的。因此,所谓能否
办理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涉案者是否满足了法定的申请条件,而并非仅仅关注申请的时限长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