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地来讲,倘若法院并没有将对方的上诉状向您进行妥善地传递,那么程序上便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瑕疵。在
诉讼活动的过程当中,各方可参与者均享有获取知道与其案子相关的各类材料以及信息的权益,哪怕这些材料以及信息全部涉及到的是他人即另一方的上诉状也不例外。然而,对于这一情况是否具有执行力,则还需要我们结合特定的事例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全面地考量。例如,是否存在着诸如
不可抗力等难以控制的因素等使得未能实现及时送达。若是确实由于
司法机关自身的疏忽或者失误而导致上述情形发生,那么您对此持有异议且主张要求纠正送达便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这样做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您的
诉讼权益,同时也能够敦促司法机关对其错误进行自我修正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总而言之,仅仅基于未能接收到对方上诉状这个单独的现象,是不足以断定整个程序或者最后的裁决是否有效力,仍然需要进一步审查特定的事例情况以及法律上的各项要求才能得出确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