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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导致合同归于无效: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当行为人和其相对方通过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亦被判定为无效性质。
第三,任何故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未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行为仍应被视为有效。
第四,触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被视为无效举动。
最后,当行为人和其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其签订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将被视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受任何法律拘束。
特别地,若合同部分内容被判定为无效,但却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些其他条款依然可以生效。
又如,如果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而获得某些利益,他们也应该将此利益恢复原状
假设无法予以恢复或恢复已经变得毫无意义时,那就应该对此进行合理价格的补偿。
任何一方如果在合同无效中有过失,则应负担起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若双方均有过失,那就应该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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