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医疗事故的
诉讼案件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相对独特性和复杂性。
通常情况下,原告,也就是受到
医疗损害的患者,必须承担起对所遭受损害及其与特定医患关系的举证责任,比如说,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曾在相应
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并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害。
然而,相对于此,被告,也就是实施相关诊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则需承担起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自身无
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尽全力提供充足的
证据,例如
病历记录、严格遵循的医疗操作规范等等,以证实其诊疗行为始终合规且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直接、间接的联系。
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有意隐匿或拒绝对争议事项所需的病历资料,从而使得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难以被明确界定,那么法律将会做出推定,即认为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