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下,
刑事拘留时长将会在
量刑过程中进行“折抵”,即将其视为已经服过的刑期。
换句话说,若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之前即已被监禁,且最后被判定为享受
管制待遇,则此类
拘留的每一天将可折抵两日的刑期;若是被定位有罪并被判以
拘役或
有期徒刑,则该拘留的每一天将可折抵一日的刑期。
之所以如此设定,是由于刑事拘留本身便是对被告人的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时段都必定折抵刑期。
例如因罪犯违反了
保释、
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进而再度受到刑事拘留,那么这类情况便往往不会被视作刑期的折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