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破裂并经正式解除之后的家庭而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安排事宜通常需要双方面对面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
若不幸无法就探望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诉诸
司法途径解决。
此时,
司法机关将会从保障
被监护人——即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参照诸多因素作出公正裁决。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年龄段、生活规律性,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状况等等。
常见的探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固定周期性的探望,例如每周安排一次或者每月安排几次;其次是在特定节假日期间的探望,例如寒暑假、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最后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探望,这需要提前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获得许可。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探望都应该以不干扰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业进展,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条件。
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后者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不得伤害子女情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