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的情况下,涉及到患病一方与其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需要全方位地考察各类复杂的关键要素作为依据。
首要的考量是孩子的年纪,通常来说,两岁以下的孩童通常跟随母亲,而八岁及以上的则尊重他们自己的真实意愿。
倘若有一方身患疾病,但是这并未对他们的照料能力产生严重影响,并且
当事人可以为孩子缔造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那么,他仍然具备争取到
抚养权的可能性。
关键的评判标准在于,谁能够为儿童创造更加优越的成长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优良的教育资源以及优良的居住环境等。
假如患病的一方由于健康原因导致
抚养能力显著降低,相对较好的一方具有更多优势,那么儿童可能会被判定由条件更为优越的一方来抚养。
但是即使如此,判决由某一方
抚养小孩之后,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养育费用,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