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父母离婚之后,若未履行支付
抚养费用的责任并不必定导致其失去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实际上,探望权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血缘关系所衍生出的法定权益。
支付抚养费用属于应尽之责,而接触子女则是享有之利,二者性质有所区别,无法相互抵消或者被剥夺。
除非出现了严重干扰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状况,例如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具有不良行为习惯可能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等等,否则不得擅自剥夺探望权。
然而,倘若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那么负责
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对方追索。
总而言之,行使探望权时必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