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是不是破产债权,得看产生的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要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像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这里面包括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还有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把这些作为破产债权去申报,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但要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那它就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能依法去申报。从司法实践和法律逻辑来说,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是因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拖延履行才产生的法定孳息,这其实是对债权人损失的补偿。只要这个利息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有的,就满足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受理前原因成立”这个基本条件,所以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不过,虽然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属于破产债权,但在清偿的时候,得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来。也就是说,它不是优先就能拿到手的,得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受偿。大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利息产生的时间,这样才能正确申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