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首先,对于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若该合同尚未得到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那么善意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撤销此份合同。
其次,当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时,如果这份合同并未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方同样拥有
撤销权。
再者,当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时,所签订的合同,在权利人进行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之前,善意的相对方可以选择解除此份合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解除效力待定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
此外,相对方行使撤销权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