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破产后
财产清算的范畴,通常涵盖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为公司在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至整个
破产程序终结之际所拥有的运营财产,这其中包含了各类实体资产(例如,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以及诸如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其次,认定为
破产财产的还包括该公司于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程序完全结束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合法财产,例如,通过追讨
债务人的欠款而重新收回的财产。
第三,由于破产企业仍享有其他一系列有关财产的权利,这类
财产权利亦应计入破产财产之内。
例如,在某些
合同关系中拥有的相关权益等。
最后,虽然原本以之作
担保物的财产在其承担的
担保责任超越时会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对于担保物自身价格超出其所负担的
债务数额的那部分,实际上并不构成破产财产。
换句话说,如果担保物的市值高过其相应的担保债务,则超出的部分应独立看待,不视为破产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破产财产的确切范围及其认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