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资经营的环境下,当
债务在合作期内得以产生之际,原则上所有的伙伴均需自愿地承担起无条件的、连带性的还款义务。
所谓的“无限”,即每个伙伴需要承担的不仅仅限于他们所投入的合资资产的范围,更包括了在合资财产因种种原因无法充分偿付债务的时候,他们还必须以自己个人的全部其余财富进行偿还。
然而,如果各方已经在合资协议中就债务的分担方式作出了特别的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并未破坏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约束力,那么我们便应该遵循这样的共识进行操作。
例如,各方可约定按照投资比例或者采取其它明确的
责任人来共同分担债务。
此外,若某位伙伴因为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而导致了合资公司的负债,这位伙伴可能需要肩负起额外的责任,其他的伙伴在共同承担债务之后,还有权向他寻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