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
涉案金额的计算标准,一般基于所吸纳资金的总数额进行确定。
这其中包含了案发之前及之后已经偿还的相应款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发生前后归还的数额,可以被视为
量刑情节,在斟酌
刑罚时给予适当的考量。
资金总额的统计方法,是以
行为人实际吸纳的全部资金为基础,而非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此外,涉及到重复投资的资金部分,应予以累加计算。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向亲属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们正在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却未加以阻止,或者以吸收资金为主要目的,将社会人士招募为单位内部员工,并向他们吸收资金,那么这些行为都应该被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吸收资金行为。
综上所述,金额认定需要结合各类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精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