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猥亵儿童罪案件时,被告方女性的否认并不是决定其
定罪量刑的唯一因素。
法院将依据全案的
证据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估。
如果有被害者的陈述、目击
证人的证词、实
物证据、书面证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
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即使被告方女性予以否认,也不会对最终的定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所有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要权衡各种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大小。
若其他证据充足且确凿,能够有效地
排除合理怀疑,从而使法院有足够的信心认定被告方女性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定罪判决。
然而,如果
证据不足以满足定罪所需的标准,那么法院便无法认定被告方女性有罪。
总而言之,在审理猥亵儿童罪案件时,定罪量刑的依据应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之上,并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绝非仅仅依赖于被告方女方的口头陈述或者是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