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精神外遇并非已被明确规定为导致
离婚的合法理由。
汉族国家通常采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依据。
然而,当其中一方发生精神外遇行为引发夫妻之间出现极度的紧张与冲突,例如长期性的冷战和无休止的纷争,已经对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形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冲击,这时可以认为其已经构成了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征。
在进入
诉讼程序后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需要依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足够翔实的
证据材料去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
但仅仅以此为由申请立即离婚时,因证据不充足或说服力不够而导致被法庭判定为
感情破裂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尽力尝试以对话、协商这种家庭内部解决方式去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如果实在无法挽救,那么再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离婚,同时务必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性证据,例如已经签署的
分居协议、关于受到
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