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架构之下,
个人债务的合法转让一般要求参与方包括三方
当事人即
债权人、原始
债务人及继受债务人共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此类协议所涉及之债权利与义务,涉及到债权人、原有债务人及其新加入的债务人。
其中,债权人的同意至为关键,因其同意与否直接影响到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
而原始债务人则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表达其自愿将
债务进行转让的意愿。
至于新加入的债务人,其在协议上的签字则代表着其愿意承担起对原有债务的偿还责任。
唯有当以上三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并确认协议内容后,该项
债务转让行为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
反之,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则有可能导致债务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使得原始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转让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例如所转让的债务本身应具备可转让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