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形之下,办理公证所需的相关费用可以依据合同签署各方的自由意志予以明确界定。
然而,若有关合意在原文中未被清晰地表述出来,则通常会采用“即谁提出申请,便由谁负责支付相应费用”这一基本原则作为参考。
站在法律严谨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公证无疑是一种自主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行为,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尽可能提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
证据的可信度。
假如公证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某一方
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那么由该方承担相关费用似乎更为公平合理。
反之,如果公证所寻求的是双方受益,或者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特定情境下,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分摊相关费用。
总而言之,费用的承担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