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嫌犯触犯了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时,一般的情况下会将其交由罪犯所处区域的公安机关进行负责
管辖。
因为这里的“
犯罪地”包括了
犯罪行为实际上已经发生并产生了后果的地区,以及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启动地、经过之路程、结束之场所等所有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地域位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多种不同的地点。
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涵盖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方、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方、藏匿的地方、转移的地方、使用的地方、销售的地方等多个层次不同的地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说让
犯罪嫌疑人生存并且活动的地方的公安机关对该案有更有利的条件去进行管辖,那么也可以选择由这个公安局来进行负责。
然而,如果在管辖方面存在着不可清晰界定或者存在冲突的
刑事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就应当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倘若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共识,那么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
指定管辖将会成为最好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