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明确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
夫妻共同财产给予所谓的“第三者”时,此种
赠予行为因其违背了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故应判定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原配有权利向“第三者”提出归还请求。
然而,若所赠予之物为
个人财产,那么通常情况下便无权再予索回。
此外,如赠予行为已相隔久远,超过了我国法律
法规所制定的
诉讼持
续期间的规定,或是原配无法拿出足够确凿的
证据以证明此赠与事件的确实存在,同样可能导致其难以挽回这笔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受赠款已被“第三者”合理地进行消费或使用,而无法证实存在
恶意转移财产等不当行径时,
追讨回来恐怕亦会面临较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