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不属于我国
刑法所规制的“八种
主犯”范畴之内。
所谓“八种主犯”,具体包括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他人至其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及
投放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乃指
当事人在明确知晓相关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违规方式进行
非法占有,且持有的毒品种类与数量相对较大者。
在进行
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必须对涉案人员所持有的毒品种类与数量、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而言,仅当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方能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
需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于
毒品犯罪始终保持着严惩不贷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