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执行
合伙清算程序之前,请求归还投资资金及利润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
一般的来说,合伙关系以共同运作、共担盈亏以及共享风险为基础。
若是未曾进行
清算,则关于合伙的资产现状、
债务状况乃至盈利损失等关键信息都是模糊不清的。
在此种情境之下,若提出返还投资资金与利润的诉求,可能会面临缺少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困境。
然而,倘若有确凿
证据显示合伙业务实际上已无法持续开展,或者其他
合伙人存在严重
违约行为等导致合伙宗旨无法达成的情况,那么通过
司法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裁决,也有可能获得部分投资资金的返还支持,但是对于利润的索取主张则相对较为困难。
总的来说,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主张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