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嫌非法持有
毒品犯罪行为的
羁押时间因具体案件情况而异。
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及调查等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对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7 日。
如若某人因此
罪名被检察机关
批捕,那么其
侦查羁押期限将相应地予以延长,这一期限普通情况下不应超过两个月;然而,若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或者侦查所需期限已届满仍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话,可由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当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之后,检察官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
证据存在缺失,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在法院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布判决结果,最迟也不会超过三个月。
但是,若案件涉及到可能
判处死刑的重罪或者同时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后,
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因此,最终的羁押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进展以及复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