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下,企业
注册资本制度一般实行
认缴制与
实缴制双轨并行。
当采用认缴制时,企业注册之时无需一次性注入 6000 万元的资本金,而可以在企业成立后的章程约定期间内按期足额注资。
然而,若是涉及到某些特定行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领域,实缴制则仍为必须执行,需要在企业设立之初就一次性缴纳所有资本金。
总体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均选择适用认缴制。
然而,认缴并不等同于免除
出资义务,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股东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及金额,切实履行其出资责任。
如未能按时、足额地完成出资,那么该股东可能会面临向已经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支付
违约金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在企业无法偿还
债务的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还将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
企业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