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法体系中的
诉讼进程中,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主要应用于特定类型的
侵权案件。
例如,在涉及
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中,污染者有义务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同样地,在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导致
人身伤害的
侵权诉讼中,加害方需要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此外,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
医疗机构也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
医疗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平衡各方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并不代表受害人可以完全放弃举证责任,他们仍然需要对损害事实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