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之下,针对合伙所产生之
债务的偿还,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准则:
首先明确,合伙所背负的债务需
首先使用
合伙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来加以偿还。
若在债务到期之后,合伙企业可用的资金无法完全满足清偿需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全体
普通合伙人需要负起
无限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依据其认购或投入的资本数额,按比例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相应义务;
其次,倘若为普通合伙人,在其
个人财产范围内,亦有可能会被用来清偿合伙所欠之债务。
关于各
合伙人之间如何分担
债务清偿责任的问题,如有任何事先约定,均应遵照约定执行,然而此种约定不应影响到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在实际清偿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首先动用合伙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偿还,若仍有不足之处,再由各合伙人按比例负担剩余债务。
同时,若某位合伙人在清偿其作为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之外,还额外承担了超出其应有份额的债务,他/她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