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将
诉讼过程中的
举证责任向被告或
违法者进行转移或者倒置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当涉及到由于某一新的商品制造方法所产生的
专利权侵犯
纠纷时,必须由那些曾经成功制造出了相同商品的企业或是个人对该商品的制造方法是否与其拥有的
专利方法相异这一问题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其次,在由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导致
人身伤害的
侵权诉讼案件中,加害方需要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再次,对于因
环境污染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加害方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点提供有力的证据;
最后,当涉及到建筑物或是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需要对他们自身并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倒置旨在平衡各方
当事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从而达到
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