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而
董事长
无力偿还与银行间的
债务时,通常情况下应依据破产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将执行
破产清算程序,对企业拥有的所有资产进行细致的盘点、评价以及出售或转让。
清算结束后,获得的收益将会根据法定
清算程序的规定来进行分配。
至于银行债务方面,由于其被视为普通债权,因此企业在执行
破产清算过程中,须先行支付破产时期的必要开支(如
司法诉讼费、
律师费等)、其他
债权人所承负的共同利益损失(即共益债务)、
员工工资额度、社会保障金以及法律规定的
赔偿金额等各项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之后再以财政部公示的比例为基础,对银行债务进行清偿。
若企业在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那么对于未能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董事长您将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对董事长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如果是由于董事长个人的
违法或者
违规行为引发了公司走上破产之路,那么他/她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