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饲养者在其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所需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我们主要遵循的准则包含了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只要证实饲养的动物确实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些合法的抗辩理由,允许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得以避免或减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有
证据能够证明
受害人是因为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是严重过失而遭受损害的,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据此主张减轻甚至豁免其责任。
举例来说,若有人故意挑逗狗只并因此被咬伤,那么狗主人的责任或许会有所减轻;但是,如果受害人只是由于轻微过失而受到伤害,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仍然无法逃避其应负的责任。
另外,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发的损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将需承担起绝对的责任,且在此种情况下无法援引任何抗辩理由来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