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修争议中的
鉴定费用承担事宜,一向秉持着“谁主张,
谁举证,谁先行垫付”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如为装饰施工方指控所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鉴定申请,则该方需首先支付鉴定费用。
倘若鉴定结果证实工程确有质量瑕疵且责任在于被装饰施工方,那么最终的鉴定费用便应由后者承担;反之,若鉴定结果未能支持装饰施工方的诉求,则鉴定费用须由前者自行承担。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按照
合同条款予以履行。
除此之外,法院亦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鉴定费用的承担进行合理的分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