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
保证责任的
担保期限问题,当双方
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时,应依据约定执行;若未作规定,则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担保期限。
在此期间内,
债权人未曾向保
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有权免除其所应负担的保证责任。
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保证期限,以及依法定的
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其履行保证义务的事项,那么,保证人则可以据此免除其所应负有的保证责任。
然而,倘若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于保证期限有所约定,但是该项约定所设立的保证期限要么早于或是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此时我们应该视为两者之间并无相应约定;倘若约定模糊不清且无法作出解释,那么,该保证期限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为两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证期限绝不因为任何事由而出现中断、中止或延长的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