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针对
逮捕决定之期限,可划分为以下两大
类别情形:
1. 涉及已然予以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案件,在其拘留期满之后的短短三日内,依法应提请受权行使检察审查与批准权力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2. 在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系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则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更是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接到公安机关所提出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对被告人实施逮捕措施,则由
办案人员将相关事宜提交给法院院长进行决策,对于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问题,则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
尽管决定逮捕的时间通常较为迅速,但具体期限仍会因案件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