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下,关于
合伙债务的负担原则如下:对于一般的合伙公司而言,各合作伙伴需要承担的是一种无法摆脱的
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是此类合伙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抵扣所欠下的
债务,那么合作伙伴们则需动用自己的
私人财产来予以偿还。
而对于
有限合伙公司来说,普通合作伙伴需要承担的是
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作伙伴则仅需根据他们所
认缴的
出资额来承担合伙公司的债务责任。
若在
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债务分担约定,那便按照约定行事,然而此等约定却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者的效力。
也就是说,
合伙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内部约定,并不足以影响
债权人就所有合伙人提出的所有债务主张。
概括地说,合伙债务的承担遵循着共同负责及
无限责任的原则,彰显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