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事例中,待证明的
证据往往涉及
病历、各种检测报告、
医疗费用明细以及医患知会沟通记录等方面。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囊括所有相关信息,比如那些与其所涉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的患者其他病史资料,或者未经
医疗机构认可的个人自行购买药品的发票等,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
在评估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某种特定内容时,我们需要着重考虑它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法律效力以及真实可靠性。
举例来说,若患者在其他医院接受过的治疗记录与当前
纠纷中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联系,那么这类记录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