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罪犯,其构成要素主要具有如下特殊规定:
首先,主体资格必须是特殊的,也就是说此类罪犯必须是属于
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群体;
其次,法律对于这种类型的罪犯的行为方式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要求与限制,即他们需要通过职务的便利,暗中侵占、盗取、
欺诈甚至以更为恶劣的手段来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是指罪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由此带来的便利条件。
此外,贪污罪的
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等等。
只有当贪污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至于贪污
数额较大的标准,将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
量刑方面,法院将会全面考虑贪污数额、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