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业务员的
定罪量刑需要充分考虑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
首要的,是深入调查业务员本身针对此次
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和实际参与程度以及他/她在整个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
如果业务员明明知晓所在公司正在进行的是
非法集资行为却仍然心甘情愿地积极投身其中,那么很有可能将会被视为与公司构成
共同犯罪。
接下来我们将审慎评估业务员在此次
犯罪中吸收资金的数额及其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严重性与规模等因素。
具体来讲,当业务员吸收的资金金额较大或伴有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时,最多将面临三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接受罚款
处罚;若是资金数额极为庞大或是具有更为恶劣严重的犯罪情节时,最高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下的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
然而,如果业务员在整个共同犯罪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次要或辅助性的话,那么他/她便符合
刑法规定的
从犯概念,此时应该受到适当较轻的判决、减轻
刑罚甚至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免于
刑事追究。
此外,如果业务员能够在法庭上主动坦白
犯罪事实、承认错误,或者在案件
侦查阶段提供有关案件线索以协助破获此案等表现形式,也都将作为
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