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坦白乃法定的
量刑情节之一。
即若
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地、诚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则可获得
从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倘若因犯罪嫌疑人的坦诚供述,得以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其
处罚也有可能得到减轻。
坦白所强调的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
刑事责任之后,能自愿且真实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
相较于
自首而言,自首要求
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而坦白并不强制要求自动投案这一前提条件。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坦白这一情形的判定及从轻、
减轻处罚的幅度,将会全面审查包括坦白行为的阶段性、程度深浅、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官将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范围内做出最为合理公正的裁决。